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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二、全方位加大支持力度
  5、放宽投资领域。坚持“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无明令禁止的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旅游、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等领域。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股金融保险业,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6、放宽注册登记限制。允许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凡有银行进账单的,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进出口贸易。
  积极推进无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试点。
  7、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废除或修订在项目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都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规模。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2004年要达到40%以上,并力争逐年提高。
  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探索推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一定贷款额度,由企业按经营情况循环使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获取贷款;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县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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