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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2004)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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