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重大危险源。一是检查是否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和建档工作,是否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二是检查是否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是否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信息。三是检查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有通讯、报警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四是检查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否健全了防范措施;五是检查是否掌握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是否落实了重点部位的挂牌负责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是否经常性地检测、检验重要设施、设备。
四、检查方式
检查以企业自查、各地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和督查三方面相结合。各企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做到谁检查、谁负责,检查结果经领导签字后上报。
五、检查牵头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属及其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检查。
市检查牵头部门为:
市国资委牵头检查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生产企业;
市经委牵头检查非国有生产企业;
市商委牵头检查经营、储存企业;
市交委牵头检查运输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检查废弃处置企业;
市相关部门牵头检查本行业危化物品使用单位;
检查牵头部门自主决定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检查。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检查,检查不分企业大小和所有制类别,做到不漏检、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大检查责任人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及大检查组长。
(二)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组的检查方案,明确参加部门、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三)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交通工具。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则,真抓实干,轻车简从,严禁迎送往来,大吃大喝,赠送礼品,一经查出严加处理。
(五)市级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