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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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