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渝办发[2004]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
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召开。受市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王鸿举委托,会议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光国主持,市委副书记聂卫国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温永高关于当前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审议了当前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几项主要工作。现纪要如下:
一、关干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会议认为,重庆市作为国家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地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探索,确保试点成功,为国家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积累经验。要认真建立资格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4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足额到位,委托有资质的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会议决定:一是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所需的地方财政匹配资金。国家规定,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我市地方财政匹配的资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类型分为三类解决,即:低保最低类的18个区县(自治县、市)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低保最高类的13个区(含经开区、高新区)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低保中等类的11个区县(市)由市和区县(市)级财政各承担10%。二是增加全市农村独生女父母奖励金。在国家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50元的基础上,再为独生女父母及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户夫妇每人每月增发20元奖励。增加的20元奖励扶助资金分两类解决,即:低保最低类的18个区县(自治县、市)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区县(市)全部由本级财政负担。三是明确奖励资金发放渠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网络、条件最好的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作为全市奖励资金发放单位。四是建立奖励资金管理发放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