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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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