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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4]15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国函[2003]137号)要求,为做好汛期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函[2004]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认识
  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不仅影响到库区水环境质量和景观,还可能影响到航运、旅游及三峡水利枢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对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我市负责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为此,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提高对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方协调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管理体系。
  二、明确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责任
  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环境卫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组建专门的漂浮物清理作业队伍,建立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长效运行机制。
  三、安排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经费
  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经费,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市财政局拨给的三峡电站给区县(自治县、市)的返税收入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中安排解决,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制定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应急预案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包括落实清理责任、安排打捞人员、准备设备机具等内容的应急预案,加强次级河流与长江交汇处的港口码头、主要江(段)面、库湾、河汊等重点水域漂浮物清理,水面不得出现单体0.3平方米以上的明显聚集漂浮物。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将漂浮物清理应急预案及每周的清漂情况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电话:67902364,传真:676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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