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绿色
通道建设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的通知
(渝办发[2004]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发[2004]6号)中,对加强我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使市委、市政府这一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产品绿色通道的重要意义
千方百计搞活农产品流通,畅通农产品由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渠道,实现和增加农产品的价值,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而加强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影响农产品流通的制约因素,优化农产品流通环境,加强农产品的产销联系,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的速度,缓解农产品卖难的矛盾。同时,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农产品流通成本的降低,也将刺激和鼓励各类农产品营销主体更多地到农产品产地经营和收购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产品价格回升和稳定,进而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并使农民从农产品生产中获得更多收入。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农产品绿色通道的重要意义,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自觉做好绿色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
为认真贯彻渝秀发[200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市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装运市内生产的新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禽家畜(不含加工品)、水产品、生鲜牛奶(不含奶制品)、鲜花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免收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内的路桥费。混装车和空车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过路过桥费。对与我市签订了共建绿色通道协议,互免农产品运输过路过桥费的相关省的符合以上范围的运输车辆,在协议生效后按对等原则免收过路过桥费。免收过路过桥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交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发文。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