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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是否合法,征地工作是否实行了统一管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部门和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和支付补偿费;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产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情况。
  (六)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3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批件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清理,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各区县(自治县、市)应认真填写《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涉及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查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逐级重点抽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要将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方列入抽查范围,检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自纠及抽查情况报告连同统计表应于8月中旬以前报市政府,并送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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