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铁道部门应在车站、码头设立专门换票窗口,优先安排受助人员换(购)票,安排乘坐交通工具及时离站,为其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加强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本地返乡受助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符合“五保”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五保”和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待站时间较长的,经受助地民政部门批准,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送当地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分散安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一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二是财政部门要切实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凡需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建救助管理站的区县(自治县、市),由民政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四是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救助行为,制定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切实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受助人员的流浪乞讨原因,发现有虐待、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或者利用未成年人、残疾、患病人员在城市流浪乞讨,非法谋利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本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宣传、民政、公安、市政、卫生、财政、交通、铁路、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救助管理工作的新形势,研究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不断提高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