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置站内突发急病及死亡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人、间隙性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收治。
各级救助管理站应设立医务室或配备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受助人员的普通疾病医治。对受助人员接受救助期间,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站要及时送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将其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医疗费的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财政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
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在待站期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使其自觉遵章守纪,配合工作。对个别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予以制止,对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认真做好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工作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可由救助管理站送回。
(一)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未设救助管理站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负责接送。若流入、流出地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送回。
(二)跨市接送。1.本市流出到市外的接送,一般情况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后,通知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接回。流出到毗邻省(市)的,按就近原则,可由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直接接回。2.外省籍受助人员确需护送的,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先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再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的省(市、区)民政厅(局)或救助管理站接回。特殊情况,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凡受助人员住所地与本区县(自治县、市)毗邻的,按就近原则,可与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协商直接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