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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4]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
  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很难快速鉴别求助人员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救助工作实际,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灵活掌握,但对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
  (二)不提供真实联络方式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的,但是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除外;
  二、严格救助程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以及铁路部门在车站内和列车上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区、县)。
  各级救助管理站及民政部门指定的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及时实施救助管理,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说明理由,并劝其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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