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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生产型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万元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中介服务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万元降低到5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五、放宽企业集团的组建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低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降低到3个,对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六、放宽出资方式的限制。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其中股权作价出资不超过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七、放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的审查。企业应自觉遵守对外投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在申办工商登记时,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或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能力。
  八、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为核准内容。
  九、放宽企业冠名的限制。凡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均可直接冠以“重庆”市名,不受其注册资本大小的限制。
  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凡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国家限制投资的领域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表述原则上采用大类行业用语,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出资比例超过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5%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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