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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
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四年五月)


  为支持重庆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确保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并联审批制度。在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下,对在开发区内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行政部门先行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实行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意见,对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凭许可审批手续经营”。
  二、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对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后方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药品、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和从事金融、证券、保险、运输等经营的企业),且筹建期较长,需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筹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期限统一核定为一年,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经营筹备,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完成筹建,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资质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确认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准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在核准筹备期限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试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设立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2万元以上即可注册登记,颁发一年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在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内将出资到位额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延长营业期限至3年,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补足。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足3万元的,允许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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