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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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