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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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