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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2004年4月5日西宁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乘客的人身和平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所有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治安防范安全教育,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将机动车治安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建立谁受益谁出资,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防范体制,增强机动车治安防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治安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机动车治安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治安防范实行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机动车治安防范机制,落实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科技的机动车治安防范产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机动车治安防范,具有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等功能的专用产品。技防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装置符合治安防范标准的机动车技防产品和设施:
  (一)各级行政机关的机动车;
  (二)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三)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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