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5日西宁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第三条 体育市场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二)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三)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
(五)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六)其他体育集资、赞助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市场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体育产业。
鼓励和支持体育市场经营者培育优秀体育人才和开办观赏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项目。对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市场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