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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编制决算草案应当依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超收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八)市财政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其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交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不报送应当备案事项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
  (三)不及时、如实答复市人大代表询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时,向其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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