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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一预算年度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及说明。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和项;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五)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
  (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八条 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中对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60日内,将上报省备案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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