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7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7日
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一些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