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城乡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