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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四)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各培训基地要加快培养一支相对固定的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技能的师资队伍。从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事业心,接受乡村医生教育师资业务培训,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且每年应接受本专业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决定》《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把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卫生发展总体规划。政府领导要支持和关心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乡村医生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
  (二)保证乡村医生培训经费投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教育等方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三)明确乡村医生培训中各主体的职责与义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乡村医生应当履行努力钻研业务、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四)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和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五)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登记制度。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地负责对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考核结果等予以登记。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乡村医生人手一册。
  (六)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为确保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教育评估制度,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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