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条例》规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快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进程,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为重点,加强学历教育,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现阶段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在乡村医生队伍培养上,突出“四个转化”,即由非学历教育为主向在职学历教育、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转化;由注重数量培养向注重质量提高转化;由培养中专医学水平向培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转化;培训内容由临床医学知识为主向全科医学知识转化。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村民卫生保健需求的高素质乡村医生队伍,从整体上提高全省农村村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整体推进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
2.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将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发展。
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
《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管理。
4.坚持质量第一,形式多样,内容实用,注重实效,以教育培训质量为核心,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5.坚持教育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6.坚持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坚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的对象: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总体目标: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相一致,适合我省省情的乡村医生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保障我省农村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到2005年底,建立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基地,制定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制度,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并逐步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到2010年底,大多数乡村医生接受了医学学历教育,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