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抓好拆迁补偿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重点抓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存入专门账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4.重点抓好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属于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5.重点抓好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或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慎用或少用强制拆迁手段,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严禁拆迁当中的野蛮行为和暴力拆迁,防止激化矛盾。对极少数无理取闹者,必须依法完成裁决、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拆迁行业监管。抓紧完善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规程,规范拆迁估价和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充分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不断适应被拆迁居民的支付能力和购房需求,加快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要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各类房源的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被拆迁居民,方便被拆迁居民选择房源,使不同收入的被拆迁居民都能够选择到适宜的住房。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在建设厅设立专门办公室。省建设厅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省监察厅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专项治理,由各设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县政府要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成立工作办公室,并确定一位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与省建设厅、监察厅的联系人。
(三)各级房地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安置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
(五)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城市建设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主要领导是此次专项治理和拆迁信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千方百计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要加强房屋拆迁信访工作,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对有问题的项目要了解情况,主动介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信访苗头消除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和误事责任追究制度,变老百姓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研究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