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好房屋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2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三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今年解决其中的35%,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5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设区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各地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自查自纠。5月中下旬,各设区市对辖区内2001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2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边整边改。
(三)重点督查。6月,分四个组对十一个设区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整改总结。7月,各设区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二)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负责对11个设区市进行全面督查,并会同监察厅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要建立拆迁纠纷处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跟踪协调,确保问题解决。在督查中,我厅将会同监察部门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在拆迁中连续发生压低补偿价格拆迁,或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以政府文件规定补偿价格,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二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拆迁主管部门不按时发布拆迁公告,不公示补偿价格。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人财物的问题;三是地方政府或党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四是对上级信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解决拆迁问题的督办电话、转办单、督办信函置之不理,对可能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现象坐视不管,冷漠对待,因而引发群众上访的问题;五是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1.重点抓好拆迁许可审批。对拆迁项目没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资金和被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