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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建立支付担保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要把农民工工资纳入履约保函的第一支付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执行。
  (五)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清欠的动态情况,认真分析拖欠的原因。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于每季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承诺返还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六)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和对欠薪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将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并拍卖充抵。欠薪企业经营者与总承包方或建设单位结清所有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后携款潜逃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由公安机关通缉追逃,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根据赣办字〔2004〕19号文件精神,此次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组织,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协调和信息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专项治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专项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2004年4月22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精神,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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