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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和其他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目标和步骤
  从2004年开始,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不能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今年的清欠比例不少于累计拖欠工资总额的30%,2005年不少于50%,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4年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宣传动员阶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8月):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政府要布置、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按季度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清欠情况,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第三阶段(9—10月):集中整治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11月):总结阶段。各级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劳动保障厅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于2004年10月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主要措施
  在清理已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一)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情况,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同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所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发改部门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清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超计划建设或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不合格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降低或吊销资质。外省进赣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其未清欠农民工工资之前,暂停其进赣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对未按期全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在建项目施工,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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