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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纪律,抓好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掌握和及时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出现问题而又处理不当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的同时,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规范企业重组改制行为和程序。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企业内部要有科学规范的改制操作方案,并建立企业改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信访接待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查处制度,要充实加强信访工作部门,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为职工释疑解惑,确保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和查处;各级专项治理协调机构要建立职责明确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分兵把口,确保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时得到遏止和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按照赣办字〔2004〕19号文件的明确要求,该项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为责任单位。
  (一)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联合成立江西省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企业一处,由上述四部门职能处室各选派一名处级干部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全省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纠正、谁落实”的原则,各市、县(区)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所属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制定有明确目标、有具体措施、有实施步骤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领导专门分工负责,选派精干工作人员,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处室、个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查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重点负责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经贸委系统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三)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省协调小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集团公司、设区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于6月20日前和8月31日前上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工作;建立调研督查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新进展新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

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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