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
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28号 2004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4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会议,对全省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国资委《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以及省建设厅《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专项治理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4月22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为继续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问题,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得以切实保护,保护率保持在85%以上;控制征地总量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切实际地大量征占土地得以制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得以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和推广给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长远的生计保障制度和办法。
今年内要保证以往拖欠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到人,并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拖欠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必须作出清欠计划,分期支付,限时兑现。
2004年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宣传发动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解决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8月):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三阶段(9-10月):集中整治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11月):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专题书面报告。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规定。一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同时,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并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二)继续开展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清理和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和验收。各设区市要按照“撤销、核减、整合”的要求,对省以下各类开发区统一进行整改。对撤销的开发区,要取消名称,撤销管理机构,收回管理权限。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给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他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今后园区的设置和扩大,要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和国家两级政府批准,其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对依法保留和设立的开发区,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章立制,编制规划和用地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供地计划,盘活存量土地,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尤其要注意在征用和使用土地中,依法保护好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