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部门在审查批准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新建项目时,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