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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三、要把握工作重点,妥善解决好引发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以及个别已经获得固定职业、取得固定收入、有稳定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和取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个人原承包地可以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已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立即退还。不能立即退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承包地已经被乡村组织流转给别人耕种的,由乡村组织负责原承包农户与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收益必须全部归原承包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如果原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能够收回退还的应限期收回退还,不能收回退还的,乡村组织须制定给原承包农户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乡村组织负责给予原承包户经济补偿。
  (三)对少数长期外出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的农户,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户口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机动地的,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土地承包。没有机动地的,如果该农户在二轮延包时自愿放弃承包的,则本轮承包期不应再提出承包要求,但可由集体组织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其土地耕作问题。如二轮延包时集体组织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正式通知该农户的,由集体组织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能够通过非农就业的,由集体组织帮助其就业,不能就业的,由集体组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来源。
  (四)以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为由,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予以退还。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以上述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的,一律无条件立即将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户。已经栽插早稻的,在归还原承包户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乡村组织承担。但对2003年3月1日以前,以上述理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如原承包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耕种的,原则上要归还其承包地。如其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耕种的,在确认原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合同,限期归还承包地。如已经由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承包的,由乡村组织做沟通工作予以归还,如无法归还的由乡村组织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乡村组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五)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具体操作按省农业厅印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赣农字〔2004〕46号)的要求进行。禁止由乡村组织出面,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凡以乡村组织名义出面签订的流转合同,均属无效。农户同意由乡村组织帮助其流转的,必须有农户书面申请,流转价格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收益全部归承包户所有,流转合同仍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不得代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扣缴流转收益。对已经截留、挪用、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的乡村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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