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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赣府厅发[2004]38号 2004年6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重要性的认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全省各地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必须看到,当前仍有少数地方在贯彻农村土地政策法规方面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以解决“人地矛盾”为由,违法进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组织增加收入的手段,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或大户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截留、克扣、挪用承包地征(占)用补偿费。由此引发的农民上访日益增多,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各级干部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各县(市、区)对所辖农村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农村各乡镇对所辖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也要分期分批进行专题培训。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和承包合同签订任务
  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赣府厅发〔2004〕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各种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工作。经营权证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统一印制。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由省统一式样,由各设区市印制,印制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不准向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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