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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04]13号 2004年6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土地是最大的国有资产,土地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加强对土地收入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增值效益,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遏制土地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重要性,加强领导,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发改委、建设、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国有土地出让和收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江西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二、加强对土地税收和规费收入的征收管理
  2.加强对土地税收收入征管。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3.加强对国土资源基金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的基金预算收入,各地要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算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办理土地收入清算业务。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和土地拍卖定金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财政清算专户,其它部门不得设立资金过渡户、收入清算户或预收定金专户。经清算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各类园区土地收入按上述规定管理。
  4.加强对国土资源收费收入管理。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缴纳,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集中缴入国库。征地补偿安置费,要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对象,切实保护被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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