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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修正)

  (一)制定和实施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二)进行战时防空疏散动员、宣传和教育;
  (三)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人民防空疏散的各项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告由战时人民防空疏散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人民防空疏散按时机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紧急疏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平时必须做好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和人员安置准备工作,有计划地发展预定疏散地区的经济;创造接收城市人口的居住、生产、生活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建设战时储运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道路和储运仓库等。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指挥的原则组建。平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管理,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提供。特殊性的专用设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由各组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法规教育和人民防空宣传应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规划。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内容,统一编制教材,组织防空教育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其费用纳入教育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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