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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在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余区(市)县在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九、第十二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按国家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地区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作业,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周边应当保持整洁、畅通;工地出入口须进行硬化,设置防尘降尘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
  十、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施工单位”修改为“责任单位”。
  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施工单位需要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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