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三、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四、删去第五条。
五、第六条改为第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六、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七、第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九条,修改为:“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