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成人发[200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