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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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尾数│3 │4 │5 │6 │7 │8 │9 │0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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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换标月份│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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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2005年3月1日起,黄标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黄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标时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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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尾数│3或8 │4或9 │5或0 │6或1 │7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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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换标月份│3月、8月│4月、9月│5月、10月 │6月、11月 │7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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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性化车牌按其上牌月份转换为相应号牌尾数进行处理。如上牌月份为8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8;如上牌月份为10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0。
四、环保分类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分类标志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我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交通管制措施另行通告。
五、外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六、咨询、投诉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制作及发放,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83732698、8397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