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0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
  (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
  (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监管中心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中心领取或在网站www.szvecc.org.cn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