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