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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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