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
《农技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五)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