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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对拆迁单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拆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用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进行拆迁;要认真组织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守法观念和业务素质,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科学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对在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和配套措施。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对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在拆迁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全部的补偿金额。拆迁人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拆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拆迁人用于异地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并根据拆迁规模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加大对房屋拆迁工作管理力度,加强对拆迁项目的跟踪管理;要对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进行排查,及时了解情况,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厅要会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情况于今年9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赴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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