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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事关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防止和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及违规拆迁、盲目拆迁的行为,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凡城镇房屋拆迁面积超过年度计划的市县,一律不得再发放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列入拆迁的项目,包括市政和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各级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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