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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饭店(酒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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