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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

  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售前报验等”几字,将第四款修改为:“对流通领域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法律责任。
  八、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开采。”删除第二款。
  九、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将第九条中的“符合下列……,取得经纪人资格”一句修改为“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十、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技术合同应当到当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删除第三十条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小学、初中的开办、合并、搬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合格的教师;(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五)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几字。
  十四、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几字和第二款。
  2、将第九条修改为“省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删除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中的“咨询”二字,相应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十三项中的法律责任。
  4、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开工后,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应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十项中的法律责任。
  十五、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删除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相应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六、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或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标准;(二)主要成分、工艺流程、生产场地等资料;(三)对生物效果、现场灭效等进行测定报告。”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七、贵州省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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