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市、州、地所属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审批;举办职业初级中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举办上述学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论证报告;(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合格的教师;(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五)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增加一款作为该第三款:“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如需改变学制、新增专业、合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1、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及设施承受能力的车辆和物体在公路、桥梁、渡口上行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二)悬挂明显标志;(三)不影响交通安全;(四)行驶的时间、路线、时速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款:“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2、将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条,删除其第二款中的“在此范围内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一句。
3、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增加一款作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利用公路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公路桥梁工程技术标准;(二)不影响交通安全;(三)有确保公路桥梁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报防汛指挥机构审批”一句。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1、删除第二十条中的“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几字。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二句,相应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责任。
3、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并删除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中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删除第八条中“经批准,还可以举办特许的第三产业”一句。
2、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七、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