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物业维修资金按不同种类设立专门账户,分别按栋分户结算。
物业维修、更新项目及其开支预算,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维修资金的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每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各自的房屋单体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整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四十五条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使用人安全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第四十六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开展活动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直至宣布解散重选。业主委员会解散期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指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