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酒类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该条第四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实行特种许可证制度”。
三、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