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酒类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该条第四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实行特种许可证制度”。
  三、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四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